各县(市、区)科技局、浙南产业集聚区科技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发改局:
根据《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号)要求,现将我市2017年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1.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3.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4.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5.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二、认定程序和时间要求
1.自愿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三批认定,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5日、7月5日、10月8日。
2.核实上报。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截止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在云平台提交,并上报推荐函和完整纸质申报材料1份。
3.公示认定。我局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认定,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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