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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指南
著名商标的审查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据《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备。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
    二、向所在地市级经济贸易、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征求意见,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六)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行为等进行核实。
    三、对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申报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根据初步审查情况,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将初步审查意见、申请材料、现场核实情况记录和相关部门反馈意见等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上传数据文件。
    根据初步审查情况,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名单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每年6月20日至30日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收当年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间。
    根据《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审,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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