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阆中市“1·20”“京泰音像制品店”和“同乐堂音像制品零售店”制售盗版音像制品案件作出判决: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没收其盗版音像制品13416张;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没收其盗版音像制品7305张。
经查,赵某某为阆中市人,自2006年8月起在阆中市关王庙街10号经营“京泰音像经营部”;陈某某为阆中市人,自2010年4月起在阆中市关王庙街10号经营“同乐堂音像制品零售店”,对外公开出售音像制品。2015年1月20日,南充市“扫黄打非”办组织检查组检查时,查获“京泰音像经营部”用于公开销售的盗版音像制品4193种、13416张,查获“同乐堂音像制品零售店”用于公开销售的盗版音像制品1847种、7305张。查获的音像制品系赵某某、陈某某违法复制,但因相关职能机构及时查处而未能销售。
作者:川为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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