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投资者持相应材料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境外投资项目申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项目
1、申请报告
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3、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合资、合作项目);
4、境外企业章程;
5、境外项目企划书;
6、境内投资者董事会决议;
7、投资各方有效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验资报告、董事会成员名单);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境外投资项目批准后,境内投资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到海关、外汇管理局、银行、出国审批部门分别办理实物出口报关、外汇核销(登记)、汇出和人员派出等手续。
经批准的境外企业(机构)应及时办理在国外的登记注册手续,并将有关境外注册文件和往来银行账户的复印件送审批项目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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